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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世界大企業壟斷已經變成不願意、但是也無可奈何的情況,比方說社群媒體的龍頭Facebook、Twitter等,早已取代過去傳統媒體的影響力,甚至說有過之而無不及,其實都不為過。不過最近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以及來自46州、哥倫比亞特區和關島的共48位檢察長,共同提出對Facebook有關壟斷的訴訟,主要是指控這家社群媒體巨擘濫用網路支配地位,併購和排擠未來可能成為對手的新創科技公司,依據的是就是反托拉斯法,今天謙信就利用這個來和大家討論這個法案歷史吧!

一開始這種法案又稱競爭法,內容主要分成三個部分:

1.禁止限制企業間自由貿易與競爭之協議或行為。

2.禁止主導市場的公司濫用其主導力量之行為,或易於導致此類主導地位之反競爭行為。

3.監督大型企業的合併與收購,被認為會威脅到競爭過程的交易可被完全禁止。

但是大家不要以為這種法案是近代才出現的喔,其實遠在羅馬帝國時代就出現了,比方公元前50年左右制訂,為保障糧食貿易,每個直接、故意或暗中阻礙供應船隻的人都會被施以重罰。公元301年皇帝戴克里先規定任何違反破壞交易系統(如買斷、隱藏日常用品或使日常用品匱乏)的人都會被判處死刑。之後有許多明文規定私有或由皇帝授予的獨占事業之任何商業聯合行為,財產之沒收與排除的情況。也就是說在2000多年前的人就已經對於這種壟斷行為有所警覺與重視。

進入中世紀的歐洲,在諾曼人征服英格蘭之前,其實英國就有控制獨占與限制行為相關法規。在征服者威廉下令記錄的《末日審判書》中記載,懺悔者愛德華針對「囤積」行為(forestalling,於商品進入市場前買斷,再調漲其價格之行為。)可在英格蘭全境施行財產沒收,亨利三世時期,通過規範麵包與啤酒價格須對應法訂糧食價格的法規,違反的處罰方式包括罰金、頸手枷及浸水刑凳等。

到了神聖羅馬帝國皇帝查理五世時代,通過法規:「以避免因許多商人與工匠在荷蘭的獨占與不正當契約造成之損失」。1553年亨利八世重新引入食品價格管制穩定物價,應對國外食品供應的波動。

到了近代,第一份受到英國普通法審查之限制交易協議是1414年的一份染工協議。這事情是原先染工接受約定,於6個月內不與原告所在城市進行交易,可是原告沒有承諾任何回報。聽到原告試圖強制執行此約定時,Hull J驚呼:「若原告在此,他應該被關進牢裡,直到繳納罰款為止。」法院這回否認這項約定具有約束力。因此協議被認為是對交易的限制,之後英國法院隨後又裁決一系列個案,逐漸發展成與競爭相關個案法,最終轉換為成文法。

進入十六世紀,英國由於引進類似現代專利的工業專賣許可證,但是到了伊莉莎白女皇時代被大量濫用,於是法院由達西訴阿萊伊恩案裁決發展出有關限制商業行為的個案法,該案宣判女王伊麗莎白一世授予達西進口撲克牌到英國的專有權無效。

大家應該都還對這個人有印象吧?被公認為經濟學之父的亞當·史密斯的著作《國富論》的擴散,使歐洲早期競爭法得以持續發展。同時間由於工業普遍化,商業成功往往與降低成本息息相關,讓公司規模變得日益重要,許多歐洲國家相繼制定規範大型公司限制交易的法令。

法國大革命後,1791年6月14日至17日頒布法律規定,同業交易間的成員簽訂用來訂定產業或勞工價格協議,屬於無效的、且違反憲法的,更是對自由的敵視。

至於競爭法為什麼會有反托拉斯法的名字,那還是得來看美國這邊。1890年通過的休曼法案,主要是禁止大型公司進行限制競爭行為。比方說是鐵路產業,由於該產業所需資本阻礙少數修建土地上競爭服務,有些公司利用合資建立「信託基金」,讓鐵路公司可以依提供給消費者與企業的服務差別定價,藉以摧毀潛在競爭對手。但是在1880年代許多「信託基金」控制包括燃料油、鉛礦與威士忌等市場,在公民開始瞭解並公開關心這些信託基金,如何對他們產生不良影響後,該法案成為兩個主要政黨優先事項。

休曼法案第1條宣稱「所有以信託基金或其他形式或共謀,為在數州間或與國外限制貿易或商業行為之合約」均是非法的。第2條禁止獨占,或試圖及共謀獨占。這個法令一直到1914年克萊頓反托拉斯法的施行前都是主要法律。

克萊頓反托拉斯法具體禁止排他性買賣協議,尤其是搭售協議與聯鎖董事會,以及透過購買股票達成的合併。之後從1973年至1991年間,反托拉斯法施行在芝加哥學派蔚為主流後,以效率解釋為其基礎,還有透過法官羅伯特·博克所著《反托拉斯悖論》(The Antitrust Paradox)等法律著作。自1992年開始,賽局理論開始經常被用於反托拉斯案件中。

這裡說一下賽局理論。這是經濟學的一個分支,1944年馮·諾伊曼與奧斯卡·摩根斯特恩合著《賽局理論與經濟行為》,被認為是20世紀經濟學最偉大的成果之一,主要考慮遊戲中的個體的預測行為和實際行為,並研究它們的優化策略,其中一個有名有趣的應用例子是囚徒困境。至於這個理論,老實說除非是有興趣的朋友,不然可能會讓很多朋友睡著,這邊就不多談了。

這邊再說一下芝加哥學派對於競爭法或是反托拉斯的看法,主張某些被認為反競爭行動實際上會促進競爭,觀點可以在美國巡迴上訴法院法官理察·波斯納的著作《反托拉斯法》(Antitrust Law)與《法律經濟分析》中一窺究竟。

不過也有反對意見,羅伯特·博克在其法律評論文章與著作《反托拉斯悖論》中,極度批評美國法院有關反托拉斯法的判決。他認為反托拉斯法與經濟效率的初衷都是為了消費者利益,保護競爭更勝於競爭者,更對美國反托拉斯政策批評,表示政府對自由市場運作的干涉實際上是弊大於利,不過已故哈佛大學法學院教授菲利普·E·阿瑞達 Philip Areeda主張更積極的反托拉斯政策,在至少一次最高法院案件中,反駁博克對不干涉的選擇。

謙信認為如果市場被大資本、大企業壟斷,除了會失去創新的動力外,更會讓社會階級流動成為不可能,要看這個例子最佳例證就是南韓,被幾大財團控制的該國,不僅人民的生活、甚至國家的經濟都在他們手上,說是財團治國都不為過,比方有張很有名的照片,韓國前總統李明博正恭敬地向三星領導人李健熙鞠躬,這就能很明顯指出,為什麼現在南韓年輕人會說是地獄,這絕不是空穴來風。

再看遭到左派嚴重入侵的美國媒體與FB、Twitter,某個領域遭到徹底壟斷是好還是壞,用您聰明的腦袋思考就知道了吧!我們讀歷史,就要讓自己不要重蹈覆轍,尤其不要陷入:「人類從歷史中學到的唯一教訓,就是人類沒有從歷史中吸取任何教訓。」這樣的詛咒或是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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